湖北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二百一十八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加监督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讨论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