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实 施 《 中 小 学 老 师 违 反 职业 道 德 行 为处 理 办 法 》 细 则 (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老师管理机制,进一步法律规范全省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养专业化老师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违反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老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评审)
第八条 老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