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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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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法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第五条 进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公开公平公正、法律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进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进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实行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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