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法律规范(试行)一、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 2 套主机,1 套使用、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二、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法律规范》(AQ1048-2024)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24)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三、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