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手冊 第一章總則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
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
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
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
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
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
但確因特别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13 院授主會字第 0960007330 號函修正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
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業務狀況自行訂定
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
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採用電腦作業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及表單
第二章採購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