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承运合同发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提高甲乙双方的经济效益,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优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本承运经营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经营事项 本合同所涉承运经营事项为:货物运输权和运营收益权
乙方享有的货物运输权、运营收益权受本合同约定的限制
第二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承运方式一、基本承运经营方式:1、甲方提供桶装水和瓶装水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客户指定的地点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
3、承运金反向给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承运金
4、合同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包含但不限于发生的燃油、燃气费用、路桥通行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过磅费、过(省)境费等经营成本
5、运输范围:大理市范围内
二、补充承运经营方式:1、乙方以自有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2、乙方的运输工具为: 号 汽车,车架号 ,发动机号
3、乙方车辆必须车况完好、证照齐全、购有货物运输险和第三者 50 万以上保险、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货车采纳班车运输方式,有运输安排即按规定时效配送
货车根据甲方制定的《承运车辆管理及运营标准》法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承运经营保证金和承运金一、承运经营保证金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承运保证金人民币 壹万元
该保证金为乙方在合同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赔偿资金保证
承包经营期间,保证金不计付银行利息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无债权、债务的,甲方在 30 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扣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