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资 放 行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放行的管理,明确和法律规范放行条的领取、填写要求以及 物资放行手续,杜绝物资放行混乱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物资放行工作正常运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放行物资是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日常办公用品、广告宣传用品、 物业维修材料等,公司所有的放行物资必须严格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总部的放行工作由行政部保安员负责,公司总部物资需经过配套厂大门 的由配套厂保安员负责,配套厂物资需经过总厂大门的由总厂保安员负责
配套厂的物资放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物资放行管理,对违反物资放行管理的按本制度处 罚
第二章 放行条的领取保管及填写要求第五条公司总部所有放行条在日常配送中心领取,部门因放行工作需要领取放行 条时,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名后方可领取
第六条 日常配送中心在发放放行条时应做好部门领放行条人员和领取放行条编号的登记,部门领回放行条后应妥善保管,发到本单位属下各职能部门的要做好签名和登记,今后发现有司机或其他与开放行条无关人员携带或私藏整本或单张空白放行条的,根据日常配送中心的发放记录,追究部门主管和放行条保管人的责任,并按第四章第十八条处罚部门主管和放行条保管人
第七条 放行条应仔细填写,保持字迹工整,不得涂涂改改
第八条 部门放行条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或部门指定的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部门主管应定期审核本部门物资放行情况,发现授权人不按公司要求填写放行条时,应及时对授权人给予教育、批判或更正
第九条 部门授权开放行条人员因离职或岗位变动时,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部,若需 新增开放行条人员,要将授权书及新增人员的姓名及签名笔迹报行政部
若有违反按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处罚部门主管(负责人)
第十条 非部门主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不得开放行条,若有违反按第四章第十九条处罚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