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承 包 项 目 部 环 境 保 护 与 水 土 保持 工 作考 核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总承包项目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监管职能,促进各分包单位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贯彻落实,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和保障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及集团公司考核办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考核各分包单位
第二章 考核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总承包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及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第一责任人进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也是评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对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责任书的各分包单位实行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
半年检查一般安排在7~8 月进行,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11~12月进行
当年开工不足三个月的项目部( 以开工令为准) 和项目竣工但没有解体且实物工程量不足三月的项目部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 对各分包单位及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第一责任人的年度考核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共同组成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本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项目部考核之前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按总承包项目部要求报送总承包安全质量环保部
第三章 评价与评比第八条 对单位的评价与评比对各分包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评价分为不合格、合格和先进三个等级
凡考核得分在35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考核得分在350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其中考核得分在450 分及以上的具备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九条 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第一责任人的评价与评比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