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安评等各种评价部门一览表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根据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 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 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 15 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