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资 助 资 金 管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舞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3号)、《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精神, 结合珠海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了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进展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进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项目扶持,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初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类资助( 以下统称“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
此外,该专项资金还可用于留学人员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辅导、项目评审考察、项目申报培训、沟通合作、成果推介、人才招聘、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工作事项费用支出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择优、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进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经认证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一) 公派、自费到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1 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讨论,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留学人员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 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 (二)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者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三)留学人员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且项目具有产业化的进展前景;( 四)留学人员所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进展导向;(五)具有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