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 海 市 物 业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办法(第一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交存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使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 物业 管理 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住宅、商住、商业等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 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用或者部分业主共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第四条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第五条【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第六条【交存主体】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 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以参照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