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工经部、项目部、转制单位。2引用标准:2。1国务院 34 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2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3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2。4国家和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建设部相关规定;2.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事故报告:3.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施工场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 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3。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3.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2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实行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3.4发生事故险肇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4事故现场处置:4.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4.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4。3保护好事故现场。5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判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事故处理:6。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阔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6.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