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口腔诊所的条件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 2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器械盘 1 个)1 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法律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的审批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讨论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