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载波产品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分公司、办事处的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2 条 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监管,对存在隐患,可预测危险等应坚决杜绝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对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应坚决实行措施,做相应的违规惩处。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东软相关产品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工作中.以及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分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总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 4 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 第 5 条电力品质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阻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具有经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颁发的《电工证》同时熟悉用电环境中的各种作业危险。三、学会紧急抢救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 6 条电力品质部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现场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现场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 7 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 8 条 对仔细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仔细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 9 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 E、附录 F 的要求。 第 10 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严禁作业人员近距离接触或做相关的操作并必须保持表 1 的安全距离。 表 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 压 等 级 (kV)安全距离 (m)10 及以下(13。8)20~354460~1101542203305000。701.001。201.502。003.004.00 5.00第二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