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气设计说明一、设计法律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016-2024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法律规范》JGJ 16—202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0116—2024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067-2024
二、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1、本工程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等为二级负荷,其它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均采纳矿物绝缘电缆、耐火电缆(电线)在地下室或竖井内封闭式金属防火桥架敷设
3、本工程电源引自一期已建一层变配电室低压屏
为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一期柴油发电机房设有 200KW(250KVA)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一台
机组为自启动型,并能在 30 秒内供电
机组启动信号取变配电室变压器下出线开关的辅助与关系
4、消防配电线路均采纳阻燃或耐火电缆(电线)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硬度不小于 30mm,明敷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5、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具应选用设有玻璃保护罩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灯具,采纳分散就地蓄电池供电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为 90min
6、应急照明平常采纳就地控制方式,火灾时由消控室自动控制点亮所有应急灯
7、消防设备用房等的照明 100%为应急照明,其它公共场所应急照明按不少于正常照明的 15%设置
8、在大空间用房、走廊、楼梯间及其前室、主要出入口等场所设置疏散照明,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其转角处等部位设置疏散方向标志灯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控室 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纳集中报警系统型式
消防控制室设于二期教学楼地上一层,控制室设有一门可直拔 119 电话、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广播,警报及通讯设备等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由消防电源作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