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痛苦管理制度 文件号:LC—30生效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版本号:1.1修改日期:2012 年 7 月 1 日 页 码:1/4-———-—-————---—————---—————-—一、总则 1.痛苦筛查和痛苦评估的对象为住院患者、急诊患者和门诊患者.对于门诊患者和急诊患者,在门诊部、急诊部和医务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方法执行. 2.医生和护士协作对患者进行痛苦评估。进行痛苦评估的护士应为本院注册护士。处理痛苦的医生应为本院执业注册医生。3.痛苦筛查和痛苦评估时主要使用“数字痛苦分级法(NRS)”来评估痛苦,对于无法用数字分级法进行痛苦自我评估的患者(如 4 岁以上幼儿、老年人、文化程度较低者等),则采纳“Wong-Banker 面部表情量表法(FPS-R)“(见附图)。对昏迷等意识障碍患者使用 FLACC 量表评估(见附表)。 4.医生根据痛苦评估的结果和患者情况,决定痛苦治疗措施。 5.医生应对进行痛苦治疗的患者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经痛苦治疗仍无法控制的,应请痛苦专家(麻醉科、肿瘤科)会诊。 6.痛苦筛查和痛苦评估的结果及痛苦治疗的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在病史中。 7.在痛苦治疗前,医生应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在制定痛苦治疗方案时充分考虑患者和家属的要求及其风俗文化和宗教信仰等情况。 8.医生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痛苦管理知识的介绍,使患者及家属配合并参加痛苦治疗过程。教育患者和家属的过程记录在病史中. 9.临床医生应学习和更新痛苦的相关知识和诊疗常规,以适应临床工作需要。二、痛苦评估与处理流程 1.建立以护士为基础的痛苦筛选模式: (1)患者至急诊部就诊时,预检护士和值班医生应尽快进行痛苦筛查,并记录于就诊卡上.(2)患者入院 8 小时内,护士进行首次痛苦筛查,此后每天 2PM 进行痛苦评估,并记录于体 温单(3)在痛苦筛查和评估中,若发现:首次主诉痛苦,或痛苦评分≥3 分的患者,护士应及时报告医生,由医生决定处理措施。(4)对痛苦评估评分≥5 分的患者,护士 q4h 评估痛苦 1 次,直至痛苦评估评分<5 分。特别情况按医嘱执行痛苦评估。(5)对于进行痛苦治疗的患者,治疗后护士应追踪评估(静脉或肌内注射后 30 分钟,口服用药后 1 小时),并记录结果。 2.建立以首诊医生和病区医生为基础的痛苦处理模式: (1)对于护士报告的首次主诉痛苦,或痛苦评分≥3 分的患者(或门急诊报告痛苦的患者),医生应及时对其进行痛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