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 本规定话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定义: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 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 高处作业高度在 5~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 15~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2 特别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纳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 在化工生产、加工区域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 凡是框架结构化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常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 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戦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实行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安全总经理(或总工程)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載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