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Ⅰ)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是贯穿监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人员素养、监测分析方法的选定、布点采样方案和措施、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报告审核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11。1 监测人员的素养要求11.1。1 监测人员技术要求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11.1。2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参加合格证考核(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的分析三部分).考核合格,取得(某项目)合格证,才能报出(该项目)监测数据。11。2 监测仪器管理与定期检查11.2.1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可比,必须执行计量法,对所用计量分析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准使用。11。2。2 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11.2.3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自行依法检定,或送有授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11.2.4 计量器具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11。2。5 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方可使用。11.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和验证11.3.1 对不同的监测分析对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要遵循本法律规范中 6.2。1 选择分析方法所确定的原则。11.3.2 当实验室不具备采纳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的条件时,或者水样十分复杂,采纳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不能得到合格的测定数据,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方法检出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影响等与标准方法有等效性、可靠性,并报省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审批、核准。11。4 水质监测布点采样的质量保证11.4。1 地表水质的布点采样质量保证见 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11.4.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见 4.3.2 底质采样质量保证。11.4。3 污水监测采样质量保证见 4。2。4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和 5.2 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11。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11。5.1 实验室环境:应保持实验室干净、安全的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