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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问题及原因分析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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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问题及原因分析(二)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刑执部门的工作内容来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并不是一项重点工作,长期以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被边缘化,不受重视,导致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无法解决,虽然最高检曾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最高检的带领下不少检察机关已经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但是仅通过这一专项活动,还不足以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受传统监督观念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实际状况影响,一部分检察机关或不重视监督或无从下手监督,导致财产刑执行监督处在无序混乱的状态,无法正常开展下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理念滞后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我国法条中有 293 个罪名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在逐渐扩大,但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学者进行理论研究时,财产刑执行都不是重视焦点,存在着“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现象,导致财产刑大多数处于“空缴空判”状态。这从法律法规中就可以体现出来,无论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于规定财产刑执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条文都较为粗疏,只是构建成框架,其中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实际情况中,财产刑确实难以执行,从被告人角度来说,被告人其本身就无收入来源才进行犯罪的,被判处财产刑后,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前,其家属早已将财产转移,致使执行人员很难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增加执行难度,即使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法院查封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与被告人家属的生产生活来源紧密相关,不可分割。从人民法院角度来说,在对附加财产刑判决后,人民法院明知刑事案件附加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绝大多数案件财产刑执行率低,执行不到位,执行难度比自由刑的难度大,执行来的资金都需要上缴国库,法院并没有获得自己的利益,往往“费力不讨好”,于是对财产刑的执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思想认识不到位。出现上述这些情况人民法院没有渠道、没有动力进行财产刑的执行,相应的检察机关对财产刑也没有全面、全程的开展监督,其更加重视对自由刑的执法监督上,对财产刑从思想上漠视,检察机关自身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处在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2.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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