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一) 研究的目的目前,东莞正致力于在更高的起点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关键时期,东莞已经步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加速期、产业转型攻坚期、科技创新活跃期。东莞基金行业正赶上了这个大好时期,在近几年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因此也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基金业的制度体系不完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纳税制度不完善等。因为这些法规的滞后、不明确,大大阻碍了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因此,想要通过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推动东莞金融业“倍增计划”的发展,完善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二) 研究的方法1、比较分析法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规定上的不同;分析比较了有限合伙制基金在税务征管方面存在的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分析比较了“倍增计划”下有限合伙制基金和东莞重点企业的发展。2、价值分析法本文运用价值分析法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负如何实现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财政收入与纳税义务人权利保护。这些价值分析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优惠等方面。通过这些分析发挥有限合伙制基金和东莞重点企业带来的的经济效益,弥补税收优惠导致国家利益让渡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双赢”的价值取向。3、文献分析法本文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概念、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东莞“倍增计划”的实行等进行了文献搜集与分析,通过这些文献研究评析其税法环境,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三) 主要内容和个人观点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关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纳税方面存在制度滞后、不完善、税率不合理等问题。现阶段的税务征管,很多都是执行原有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这些条款颁布的时间较长且散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使得税务机关在税务征管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再加上有限合伙制基金有其特殊性,原有的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不能完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务征管。因此,国家层面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地方针对该地区的特殊情况调整和细化相关条款,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该地区的发展。二、文献综述目前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税务征管问题研究较少,这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起步晚,发展时间不长有密切关系。近几年,随着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快速发展,才逐渐有人关注到了有限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税务征管问题这一领域。在此之前,无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