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1.本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综述(1)国内研究状况:①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利益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它利益的冲突性,使得环保团体成为环境共同利益的代表是十分必要的。李挚萍(2011)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一文中认为原告主体即合法的环境公益代表主体,其对各类潜在的原告主体的优劣进行了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政府和环保团体都可以作为换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得出如下结论:公共环境利益有多重表现,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多元的,由于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故而其优势和不足也较为明显,法律应该设定合适的程序,让最适合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环保团体由于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独立性,故而最适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李樱(2012)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立法掣肘与破解》一文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论述,认为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对于各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团体都有义务进进行控告,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立法冲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实践要实现“松绑”,如果不让环保团体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那么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会存在较大局限,任何环境公益速速领域的“突围”必然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环保团体将成为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将环保团体排除在外是不现实的。另外,张慧杰(2011)、王育才(2009)也环保团体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论述。② 关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潘小江(2011)在《我过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一文中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模式已经突破了传统诉讼发领域,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流行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主导型模式,一种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前者是指以公民个人或者社会团体作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主要是指以检查机关或者环境保护监督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分析当前中国的公益诉讼发展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是渐进式的,最开始是国家主导型的,但是这种模式有着内在的矛盾,故而最终向着社会主动型方向发展,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团体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导为基础。别涛(2009)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许多国家遏制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有效机制,除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