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一、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副矿长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8 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其他带班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20 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别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必须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仔细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 30 日前由安监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打印当月《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仔细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实行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治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仔细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