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生科研论文奖励条例(修订)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科学讨论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讨论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对象本校注册的博士、硕士讨论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讨论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
第二条: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奖励:1、文科类讨论生在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以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论文字数须在 4000 字以上,重要报刊文章字数须在 2000 字以上,并有“上海师范大学"署名标注
2、理工科类讨论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 SCIE、EI 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讨论所认定
SCIE、EI 和 SCIENCE、NATURE 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讨论所提供的申报年份的检索报告为准
3、各类讨论生发表于其他正式刊物正刊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第三条:奖励标准1、凡独立署名“上海师范大学”,给予全额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师范大学”,奖励全额的 60%
2、本校多名讨论生合作完成的论文,全额奖励第一作者;3、本校师生合作完成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理科为通讯作者的),全额奖励;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励学生排名第一的作者,奖励金额为全额的 10%
注:具体奖励范围与金额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四条:奖励程序1、每年 6 月和 12 月,讨论生工作部(处)将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分两次进行集中审核
2、以学院为单位审核汇总,上报讨论生工作部(处)
3、经公示无异议,奖励经费统一由财务处拨至学生学思卡
第五条:其他说明1、在校期间以“上海师范大学"为单位单独署名投稿,其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参照本奖励条例执行
2、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奖励范围及额度根据申报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