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安全管理规定(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集团公司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硝酸铵安全作业,确保硝酸铵库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及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硝酸铵》(GB 2945)、《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 50016)、《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法律规范》(GB50089)、《常用化学品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法律规范》(GB50140)和其他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辖区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存在硝酸铵仓库项目建设、硝酸铵装卸、储存、运输等的库房管理
第三条 硝酸铵库房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硝酸铵库房的全过程安全管理由库房所属单位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管处负责监督
第四条 硝酸铵库房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为硝酸铵库房安全管理的直接管理单位
第五条 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应详细制定并严格落实硝酸铵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硝酸铵库房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库房相关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中的硝酸铵,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 中 规 定 的 5
1 类 氧 化 性 物 质 ( 可 燃 物 含 量≦0
4%),UN 编码 1942,包装形式为塑料编织袋、两层塑料袋或一层塑料袋外麻袋、乳胶布袋等
第八条 硝酸铵仓库为火灾危险性甲类仓库
第二章 库房项目建设第九条 硝酸铵库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