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36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配置的进展要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不设数量限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建立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五条 申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社会组织应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并通过消防行业自律管理系统提交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和设备信息
第六条 网上填报资料提交后,应根据申请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类别,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 1)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名目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附件 2)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