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 4 m(含 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 1
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 8m 或虽未超过 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法律规范》(DBJ13—84-2024)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