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年 12 月 2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根据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