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浅谈 一、引言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24 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纳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进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 2024 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 2024 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法律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24〕62 号,下称“国发 62 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进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 Unit Trust 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 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 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 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猎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