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理处租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安全用车,避开交通事故的发生,监理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监理处的生产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理处各类租赁车辆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租用车辆是指未完成监理工作任务且租期在 30 天(含 30 天)以上的租用车辆.第四条 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第五条 各总监办、监理施工场地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附件 1),经监理处领导签字批准后履行租用车辆手续。第六条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附件 2)。由监理处综合办公室统一签订.第七条 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租用车辆驾驶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及租用车辆的各项税金都由车辆出租方承担。第八条 租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车辆所有权为车辆出租方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方名称相符。(二) 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三) 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 5 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经检测车况良好。(四) 车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车辆办理全保的优先租用。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 20 万元∕座。严禁租用以下 5 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 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第九条 租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二)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年龄在 22 周岁以上,55 周岁以下。(三)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员变更,由出租车辆方提出申请,监理处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第十条 监理处确定租用车辆后,由监理处综合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租用车辆及驾驶员审查。综合办公室应建立租用车辆 及驾驶员档案,内容包括:出租车辆方信息,车辆年检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执照,健康状况等信息。第十一条 车辆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第十二条 各总监办及监理施工场地对使用的租用车辆加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要求被租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按时保养,对车辆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