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进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育和使用,深化推动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法律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四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道德品行;(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六)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沟通等活动;(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六)根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法律规范;(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三)勤勉尽责执业;(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六)根据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