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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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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一、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二、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和两类不同的对象。即以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为主要对象的临床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和以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更新教育,统称继续医学教育。三、每年每位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技师、药师、护师等医务人员遵照市卫生局规定必须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必须取得规定的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25分。其中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少于 8 分。四、全体医务人员必须仔细参加全院性业务学习,不得无故缺席,科教科对参加业务学习人员记录备案并授予相应学分.五、医院鼓舞卫技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登记制度,“学分证"、“合格证"、“登记手册"和业务技术考绩存档制度,成绩作为对其培育使用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违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六、科教科有权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核,对每位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的Ⅰ、Ⅱ类学分进行核对,并交市区卫生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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