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消防安全审核标准 第一条 建筑结构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房屋结构和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隔墙和 1
00h 的楼板与房屋的其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二条 平面布置(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只应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厂房、库房等非民用建筑内或贴邻建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设置在民用建筑的首层和二、三层靠外墙部位,严禁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平的高差不应大于 10 米;当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应超过 200 平方米,并且设置防火隔墙;(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应设置在建筑内的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和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在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
第三条 安全疏散(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平方米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 2 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疏散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 1
4 米,且直通室外;(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厅、室内最大容纳人数不应大于每平方米 0
5 人;(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15 米;(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每个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
0 米;(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当单排布置计算机时不应小于 0
8 米;当双排布置计算机时不应小于 1
5 米;(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疏散门应为推闸式平开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门口不得设置隔断、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