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别需求,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
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ing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2.0.3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配套相对完整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用品,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
2.0.4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走廊或过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
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门口及出入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非机动车停车场 non-motor vehicle parking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代步车等停放的场所
2.0.7 电炊操作台 electric kit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