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荐 ★★★论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摘要:受贿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职务、身份、权利、地位与金钱财物的非法交易.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分工的特别时期,证明人类的物质需要开始向特定的历史阶段进展.本文从受贿罪主体的演变、受贿罪主体扩大、受贿罪主体扩大的完善三方面阐释了对受贿罪主体扩大的理解.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2009 年 2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随后进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这次的补充是完善中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受贿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神圣性,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因此,由古至今,受贿一直是统治者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一、受贿罪主体的演变 受贿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职务、身份、权利、地位与金钱财物的非法交易.它产生于人类社会分工的特别时期,证明人类的物质需要开始向特定的历史阶段进展.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制度的逐步建立,商品经济的快速进展.受贿罪的主体也开始由官向民的方向进展. (一)我国受贿罪主体的产生 中国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充分法发挥其统治效能,对各级官吏都有严格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治吏原则与法律规范,如“明主治吏不治民。”、“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戮(纤)察,宁静毋苛,审当赏罚。”体现了廉洁公正是为吏之道的核心,对犯有赃罪的官吏处刑极苛。“不以罪名呵人为呵人;以罪名呵人为受赇"、“赇,以财物枉法向谢也。"是指今日的贿赂.是否构成受赇,即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是否用罪名相恐吓.因此,在古代,受贿枉法的主体只能是有司法权的封建官吏。受赇,即受贿罪名为汉律所创建,为后世君王所继承. (二)新中国成立后受贿罪主体在立法中的变迁 1.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整治贪污犯罪,于 1939 年最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将受贿犯罪涵盖在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之中。当时,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贪污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边区所属的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的人员”、“凡群众组织及社会公益事务团体的人员”。 2.1979 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此法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