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仔细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便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就医,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在册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3 职责公司组织人事部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4 管理规定4。1 办理住院和住院费用结算4。1。1 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在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内自行选择住院就医(附表一),如在该二十二所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就医要提前到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4.1.2 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的住院证直接在定点医院刷卡登记,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记帐,个人自负部分(包括起付标准和各段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现金支付。4.1.3 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的医保年度计算医疗费用;在年末时,参保病人可视本人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选择跨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方法。4。1.4 定点医院若出现通信故障使社会保障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医院开具通信故障证明、原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4。1.5 凡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且单价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特别检查、治疗项目须到社保中心审批。4。2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及医疗费用报销。4。2。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诊、转院。(1)经多次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人员。4.2。2 办理程序由定点医院的主诊医师填写《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并经主任签名、医院盖章后,参保人员凭《转诊介绍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病历原件,到社保中心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因病情危险,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须于就医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办.4。2。3 转诊转院规定转院应当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主要为上海、杭州)转入医院必须是国内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转诊一般只选择一家医院。如确需转第二家医院,必须有第一家医院的转诊证明。4.2。4 报销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 15 天内凭社会保障卡、转诊登记凭证、身份证、病历证、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保中心申请报销。逾期作自动放弃报销。转外地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