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一、为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养培训相结合,确保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四、职工应当仔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五、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六、矿长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1、生产副经理: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安监部部长: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日常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3、总工程师: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常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九、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1、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十、新入本企业员工,应进行不少于 72 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 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十一、作业人员转岗,应根据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十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