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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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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税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 14”%提取职工福利费 是会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 2024 年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 2024 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不同制度的规定差异很大,如何全面地理解制度变化及差异,对会计及税法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区分,并对涉及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正确调整,是会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一、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及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一)原制度规定1993 年 7 月施行的旧《企业财务通则》及 10 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提取。2024 年 4 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24]61 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24 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其提取。2024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24]48 号),在通知中指出,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根据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24 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2024 年 2 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24]34 号),在通知中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并进一步指出,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统一从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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