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名义股东(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 %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根据甲方意愿,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 有 限 公 司 %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 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根据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甲方拥有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份所应有权利。 3 。 2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真 实 意 思 或 指 令 ,对 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根据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可以根据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