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依据法的安定性原则、基本权利理论等产生,在满足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的条件时得以适用,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关注相对人个人权利与利益。在我国,该原则今年来发展迅速,受到普遍关注,但仍存在着立法欠缺、信赖利益范围狭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利益衡量职责等问题。本文即在介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立法表达等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该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完善对策。[关键词]信赖;私人利益;信赖利益;利益衡量;存续保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承载着民主、公平、正义、法治等多元价值,在把握行政权的基本规律和功能的基础上,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是现代行政法体系的根基;同时指引具体概念的界定和规范的建立,并在无具体规范时作为裁判依据,被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这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行政法体系逐渐健全的过程中,学者与实务工作者逐渐重视基本原则的作用,不断对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完善,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后起之秀。相较于依法行政等原则,它起步较晚,研究还不够全面,但是该原则对个人利益的关注无疑奠定了其地位。总结该原则的经验并探索未来发展方向,对新时代的法治建设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理论(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视野之后,与之相关的著述不断涌现,学者们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层出不穷,难以统一。但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公民基于对政府权威的信任,根据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安排自己的生活,因此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具有确定力,不得随意改变、撤销,否则会对公民因信任而取得的利益造成损害,破坏法秩序。(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通常被认为是如下几点:1.存在信赖基础信赖基础是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公民信任公权力机关并进一步安排自己生活的前提。政府依据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因为该行为的法律外观能够引起相对人的信赖。同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到达相对人,通过公示、当场作出、文书送达等方式使相对人能够知晓行政机关行为的内容,否则,相对人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行政行为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