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出租方: 水城县林源农业进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租赁方: 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见证方: 水城县杨梅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助、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地土地坐落:水城县杨梅国有林场(茶场场部)
租赁面积:厂房 ,场地㎡ (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租赁土地用途乙方租赁甲方厂房及场地用于菌种繁育
三、租赁价格、期限及付款方式1、租赁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厂房及场地租赁价款为人民币壹万元每年(¥10000
00 元/年)
2、租赁期限:1 年
厂房及场地经营权租赁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付款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费用,租赁费通过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厂房及场地面积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楚、无纠纷,无出租他人、查封等情况
2、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厂房及场地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租赁厂房及场地
3、协助和监督乙方根据合同行使厂房及场地的生产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和利用该厂房及场地;协助乙方解决产权所属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
2、享有合同约定租赁厂房及场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
3、根据合同约定从事菌种繁育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其他经营活动
4、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租
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该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若甲方因政府规划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合同收回该厂房及场地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