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利于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表明我国反腐败的勇气和决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新的罪名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界定和明确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反腐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发展和西方思想的融入,我国反腐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等因素进行了触犯法律的行为,本罪的设立,顺应了国际反腐立法的趋势,弥补了我国反腐斗争的缺陷,扩大了打击范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效地司法保障。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学者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若干疑问的问题。详细分析了“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的手段”、“索取或收受”等核心概念。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问题。通过论述,更好地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有关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建议。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在实践该罪名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从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犯,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探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增设资格刑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立法完善1引言当前,腐败现象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国党和政府一直将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13 年 1 月 22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反腐败机制改革,将党中央反腐败政策精神落到实处,提高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明确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政治立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完成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推动了中国反腐败立法体制的完善。2009 年 2 月 28 日,《刑法修正案(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第十三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列入刑法规制范围。2009 年 10 月 16 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经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审议通过,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正式命名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