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本法共分为十章 106 条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3)、经营管理:第 14 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 15 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 48 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3、 变质的;4、 被污染的;5、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 49 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 51 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