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药品管理制度1
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药品的效期管理3
责任人: 采购员、养护员、营业员4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4
距失效期不到 6 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别情况下须经院长批准4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
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4
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4
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4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别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纳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