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药品管理制度1. 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药品的效期管理3. 责任人: 采购员、养护员、营业员4.内容4。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4.2。距失效期不到 6 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别情况下须经院长批准4。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4。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4。5。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4.6.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4。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一、特别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进印鉴卡》后,方可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应由非麻醉药品采购员专人保管。 二、药品使用单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 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特别药品经营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采纳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破损、过期、变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应做好记录,双人签字并经药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销毁特别药品应在使用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销毁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发生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和被盗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