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浏览量: 135 次】莆政综〔2024〕118 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6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 九年十一月九日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6 类,小类 73 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户数(户)50000—7000010000—160003000—50001000—1500人口(人)150000—20000030000—5000010000—150003000-5000(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第八条 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