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综〔2024〕18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2 年 2 月 6 日 莆田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持续健康进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管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一并加以落实
第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进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环保站负责协助市、县(区、管委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八条 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要逐步予以调整、搬迁或关闭
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应在 2024 年底前分期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