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题1、行政行为的分类 P153(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二)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三)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P191(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拥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二)表示行为的存在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也称形式要件。(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论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诉)(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权力要件。(系争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界定)(四)法律效果的存在行为的功能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 P200(一)误写。这是一种书面错误,包括错别字、笔误、漏字、多字.(二)误算。既有书面错误又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三)表述不明。主要是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四)机械故障。4、明显轻微的瑕疵的三个标准。P203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假如是该瑕疵是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上的瑕疵,则不属于明显轻微的瑕疵。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5、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类别。P204(一)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二)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三)内容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四)程序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6、确定力的种类 P211第一,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PPT(一)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