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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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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 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法律规范我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 本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制度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法律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三、 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事项。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四、 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五、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六、 起草股室在形成法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七、 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法律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八、 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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