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 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法律规范我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法律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 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 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 起草股室在形成法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 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律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