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维修外委管理规定1 目的为充分挖掘公司自有维修队伍的潜力,严格控制设备外委维修费用支出,法律规范加强外委维修管理,外包工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管理界面,简化工作流程,达到外包工程管理高效、流畅、简洁、法律规范的目的,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2 术语 2。1 自有维修队伍指行政总务部维修组、各生产制造部门维修保养班组.2.2 设施设备包括公司共用土建类设施设备、机械类设施设备、机电类设施设备等.2。3 设备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小修、中修和大修。2.4 设备主管部门包括各分公司、生产制造部门与行政总务部。2。5 有关部门包括设备主管部门、行政总务部、财务部、总经办等部门。3 一般规则3.1 凡自有维修队伍有能力承担的设备维修,无特别情况时不得外委维修。3。2 设备中小修一般应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承担。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外委维修:4.1 自有维修队伍不具备维修资质的特种设备维修项目.4。2 自有维修队伍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特别防腐作业;不具备设备条件的起重作业;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处置作业。4。3 自有维修队伍不能保证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设备维修。4.4 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担的设备维修。4。5 零星工程、基建工程和公司批准立项的检修、技改项目。4。6 土建给排水、暖通、地下管网、建筑物等。4。7 中水系统管线、泵站检修维护。4.8 全厂消防系统检修维护。4。9 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维护。4.10 全厂监控系统检修维护。5 外委维修操作程序5.1 各二级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情况、设备维修保全队伍的能力,提出《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报设备主管和行政总务部门审核。5。2 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和自有维修队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分单位形成《外委维修项目建议目录》经有关部门讨论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6 例外评价设备主管部门、行政总务部门认定自有施工队伍有能力承担的维修,自有施工队伍应当承担,自有施工队伍怠于承担的,有关部门应降低对自有施工队伍负责人的评价。7 外委维修的原则7。1 二级核算单位本身确实不能承担的维修,首选公司其他自有维修队伍承担。7。2 公司其他自有维修队伍确实不能承担的维修,由行政总务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外委维修项目目录》确定的范围,以组织工程外包的形式实施。8 外委维修商名录管理8.1行政总务部负责牵头设备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