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2024 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4 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 2024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