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港 第 一 航 务 工 程 局 第 二 工 程 公 司 企业 标 准 质 量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文 件中 港 租 用 船 舶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定文 件 编 号 : QSE/HWE·C22-12-2024版 本 状 态 : B/0控 制 状 态 : 受 控发 放 号 码 : 总 字发 布 日 期 :生 效 日 期 : 中 港 第 一 航 务 工 程 局 第 二 工 程 公 司 编制编辑: 审核: 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所属企业租用的各类船舶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第五条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1 .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2 .船舶检验证书;3 .船舶航行签证簿;4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5
船舶排污记录簿
第六条 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交通船应由载客证书
第八条 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租用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1 .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法律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2 .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3 .信号系统:船舶号大丁、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规》或《海规》的规定; 4 .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